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本身或内设检测机构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结构乙级及以上和水运工程材料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名称和等级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tiis.cn/)”中的相应机构名称和等级完全一致。 3.具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投标人自2019年7月1日以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的检测完成日期为准)完成过 1 个“沿海码头和连续长度1000m及以上桥梁工程”的交工(或竣工)质量检测工程的试验检测任务。(桥梁养护交竣工质量检测任务不予认可。) 注:1)以交工验收证书或备案书(竣工验收评定书或备案书)(适用于竣(交)工检测招标)或发包人(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如提供一个或两个业绩,同时或分别满足码头和桥梁的业绩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3)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桥梁养护交竣工质量检测任务不予认可,若为联合体成员提供业绩不予认可。 5)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未注明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检测内容,投标人还应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6)提供交竣工合同在同一合同中包含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的,如已完成交工质量检测而未完成竣工质量检测的,该项业绩也予以认可。 5.(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3、1.4.4项的情形投标人。(2)自2021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